第2階段-外審案件填報(106年)
第二階段填報日期: 填報網站:https://goo.gl/forms/OwAn5qE6hYiHFhBk2
依照SOP17 4.4.8 外審案件 主持人若有將研究計畫送交其他審查會審查之情事, 須主動提供案件初審審查、追蹤/持續、結案等相關文件副本資料(含歷次審查意見、審查結果通知、核准文件、檢體保管表)交付本委員會存查並知會本校研發處,以利計劃管控。
全校師生您好!
校外之外審案件,依據人體研究法進行線上填報,敬請各位主持人協助,感謝!
4.1 人體研究法第16條,案件管理呈報執行機構之紀錄。
(依人體研究法第16條之規定,機構對於研究計畫應為必要之監督,包含:應確實依人體研究法進行倫理審查、定期/不定期查核、及人體研究法第19條研究材料之使用、保存、銷毀等監督。
4.2 研究計畫之查核。(定期查核之特殊狀況說明,或對於案件進行不定期抽查亦可說明。
4.3 106年度是否有研究計畫發生人體研究第17條第2項或第3項所列之情事,而給予中止或終止之處置、或進行調查,且審查會已通報至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若有,請簡述案件發生情事及審查會處置方式)。
4.4 委外審查案件之追蹤、管理說明。
校內分機: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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