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於人體試驗、人體研究與人類研究 - 元培人體與人類行為研究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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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關於人體試驗、人體研究與人類研究

A:
人體試驗 :醫療法第8條:「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研究: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人類研究: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推動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倫理審查試辦方案之適用範圍:「本方案所稱之人類研究係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觀察、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未經個人同意去除其識別連結之個人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探索活動。」

*人體試驗為醫療法所規範,人體研究為人體研究法所規範,人類研究為國科會研究倫理審查試辦方案所規範,三者有所重疊,後者涵蓋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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