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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關於研究中使用的儀器

A:研究使用的儀器都須通過本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上市許可/核准,送審時須在文件中說明使用儀器(包含儀器照片及規格)及標示許可字號,並於附件中檢附核准(許可)證書,未檢附核准證書,則不予以收件。

食品部分,需檢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或經中央主管核准之相關文件。

若疑似涉及「人體試驗」則屬醫療法第8條:「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大專院校審查會無法受理此類案件,須於教學醫院之合格審查會才能受理審查,且此類案件須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
若有相關疑慮,請向衛生福利部確認是否屬「人體試驗」,並請提具相關證明(電子郵件等),以確保研究案件之受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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