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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關於研究計畫是否可以先執行再送IRB審查

A:應先通過IRB審查再執行研究計畫,尤其是進行收案(受試者招募/問卷發放等)程序之研究計畫須先通過IRB審查才能加以執行。



人體研究法
第5條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22條 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執行應經審查會審查而未審查通過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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